济宁企业优惠政策

山东济宁产业园区

山东济宁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山东济宁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微山县渔业综合管理委员会,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市经开区农业服务中心:近日,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请报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有关情况的通知》(农渔养便函〔2020〕1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深入落实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20〕28号),对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现转发有关文件并抓好落实。一、进一步推进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工作。我市及相关县市区均已完成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需根据当地实际进行修编的县市区尽快完成规划修订工作。二、加快《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发证工作,到2022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一是各县市区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二是积极主动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不应将其他证书作为申领《养殖证》的前置条件,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140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有关要求,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规范申请、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注销等程序;三是对规划的养殖区和限养区面积与2019年统计年报养殖面积进行比对,避免出现养殖证已发但未纳入渔业统计面积的情况。对已发放的养殖证进行核查,现有养殖证需符合当地的水域滩涂规划,对不在养殖区和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证要坚决取缔;四是各县市区必须把养殖证真正发到养殖权人手中,不能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证,杜绝“抽屉证”“系统证”等违规行为;四是养殖证不能设置年检,应依法及时办理养殖证期限延展,维持水域滩涂养殖权长期稳定。三、加强执法检查和规范管理。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给予补偿,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凡未办理养殖发证登记的水域滩涂一律不得纳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不得推荐参与涉渔资格评定。四、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调整及发证工作进度,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已争取将规划编制发布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指标体系。我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养殖证发证情况进行抽查、调度,并通报有关情况,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进展缓慢的地区,视情况采取约谈、函询、追责问责等措施督促整改。各县市区于5月15日前提交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情况总结(主要包括发证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下步发证措施);提交县级规划发布文件、规划文本、图件和规划编制说明的电子版材料;报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见附件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2.《关于请报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有关情况的通知》(农渔养便函〔2020〕18号)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落实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20〕28号)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5.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有关情况统计表6.全市养殖证发证情况统计表济宁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5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

山东济宁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