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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国网滨州供电公司:为切实加强农业用电价格管理,坚决杜绝不合理加价,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6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落实:一、明确政策,狠抓落实。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以电折水”是指,对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水利工程(如井灌),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收水价的水费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二、加强配合,做好宣传。按照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发改部门要配合国网滨州供电公司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送达各县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并张贴公告,对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加价行为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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