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工作通报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0〕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属国有企业:《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工作通报制度》已经市国资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资监管工作通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市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通报是指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依照《市属国有企业重大风险及苗头性问题提示提醒制度》处置。第四条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向各企业印发通报,并实行台账管理:(一)企业违反党和国家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省委、市委规范性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二)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投资融资、资本运营、财务管理、内控体系、对外担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的建设、选人用人、廉洁从业、信访维稳、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三)企业未按《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谎报漏报、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反复整改不到位,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第五条发生通报事项的企业收到通报后,应认真分析问题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在收到通报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第六条发生通报事项的企业应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纪检监察、企业内审部门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加大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第七条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第八条发生通报事项的企业整改到位后,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市国资委。第九条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到位的,市国资委实行台账销号,对需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整改进展情况。第十条凡是被通报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减责任认定年度绩效年薪的1%—5%。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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