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风险及苗头性问题提示提醒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0〕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属国有企业:《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风险及苗头性问题提示提醒制度》已经市国资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风险及苗头性问题提示提醒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加大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的警示力度,指导企业及时预防和化解重大风险,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二条本提示提醒制度是指通过提示函的方式,对特定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国资监管工作中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含权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可能引发的重大风险及苗头性问题:(一)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文件不到位的;(三)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内控体系、金融风险、对外担保、资本运营、重大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党的建设、选人用人、廉洁从业、信访维稳、董事会运行等方面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四)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的;(五)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第四条市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含权属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相关业务职能科室按照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主要领导审签后,规划发展与监督稽查科统一编号印发,实行台账管理。第五条有关市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应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函列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第六条有关市属企业在收到提示函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正式向市国资委作出书面说明。市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科室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第七条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市属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第八条有关市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相关业务职能科室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认为整改完成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销号管理。第九条市国资委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企业,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依据相关制度扣减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第十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风险及苗头性问题提示提醒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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