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6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0〕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属国有企业:《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市国资委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5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资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借款,国有股权转让,企业改革改制,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等。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会、董事会依法依规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下列事项为企业重大报告事项:(一)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二)注册资本金增加或减少。(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年度投资需要调整的投资项目,包括企业资本性(产权、股权)投资;非主业投资;市内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市内单项投资项目),市外和国、境外投资项目。(四)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五)企业重大改革事项,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六)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七)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和重要事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时限、目标预测等)。(八)企业对外捐赠、借款和提供担保。(九)重大资产转让。原则上按单宗或批次转让资产超过本企业资产总额的1%或金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可能导致企业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出资人或债权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转让行为。(十)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和人才引进计划,以及实施前具体的工作方案。一级企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十一)二级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方案。(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第六条以下事项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中,企业资本性(产权、股权)投资,市内2000万元(含)以上、市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境外投资项目。(二)本办法第五条第(四)和(五)项。(三)按现行规定,需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事项。第七条重大事项应由企业党委研究形成具体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企业根据回复意见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并将决策结果报市国资委。第八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报送材料包括:(一)企业党组织的研究意见;(二)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报告;(三)可行性研究相关材料;(四)其它有关材料。第九条企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选人用人工作以及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等突发性重大事故,按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第十条企业因违法、重大经营失误、重大法律诉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仲裁、诉讼导致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企业应随时报告。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各县(市、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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