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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建立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及日常监管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属开发区相关部门: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和滨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25号)精神,为强化我市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补充耕地持续利用及日常监管,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及日常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耕地范围界定本通知补充耕地范围,是指各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土地整治(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并纳入“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系统”管理的新增耕地。二、建立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机制(一)明确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内容。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利、地形地貌和耕作习惯,选择粮食、棉花、蔬菜等适宜农作物进行种植;杜绝补充耕地撂荒、种树、破坏、占用、改变种植结构等情况,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增施有机肥料,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二)确定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部门职责。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归口管理的原则,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对全市范围内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管理工作。县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工作,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要做好充分调研,确保灌溉水源充足、土壤改良可行;在项目规划设计时要注重农田水利灌排设施建设和地力培肥工程,积极采用暗管排碱等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等别,增加粮食产能,坚决避免因片面追求指标出现补充耕地入库后无法管护利用的情况。补充耕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的具体责任主体,要督促补充耕地所在地村委会做好土地划分、发包、租赁,落实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具体责任人,确保承包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耕种,防止破坏、撂荒、占用等现象的发生。(三)落实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资金。新立项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在项目预算中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1%的后期管护资金,专项用于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肥,并持续管护5年以上。对于已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项目预算中未落实后期管护资金的,可通过县级预算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县(市、区)有补充耕地奖补政策,可以满足上述后期管护资金要求的,按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市级补充耕地项目的后期管护按照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的通知》(滨自然资规发〔2019〕5号)执行。(四)及时办理补充耕地档案资料移交。补充耕地项目初验合格后,县级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将补充耕地面积、位置等资料要及时移交给乡(镇)、村(居),签订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明确关于补充耕地的具体管护责任、方法、措施及责任追究等。(五)完成补充耕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变更。项目实施完成后,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要按照现状情况及时进行地类变更。三、建立补充耕地日常监管机制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主要通过内业判读、外业踏勘等形式进行,检查情况将予以通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季度至少一次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补充耕地逐一进行内、外业核查,发现破坏、撂荒、占用、改变种植结构等情况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制定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由自然资源部门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要及时准确掌握补充耕地耕种动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承包经营人(单位)或租赁人(单位)进行整改耕种。县、乡两级检查巡查及整改情况要进行书面记录,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建立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及日常监管奖惩机制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及日常监管情况将其作为市级对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分配耕地保护激励乡镇名额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情节严重的,将在市级对县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酌情扣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奖惩措施,充分发挥乡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观能动作用,将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利用及日常监管工作列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4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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