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期至2024年5月30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主要依据,重点关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及使用管理成效、乡村振兴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群众满意度。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对因统筹整合不力导致资金沉淀闲置的一律收回调整使用。第十八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村级实施的项目资金,按照“村财乡(镇)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中央涉农资金的支付,有特别要求的执行中央有关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不得借统筹整合名义将涉农资金用于非农领域,不得因统筹整合减少本级应安排的资金投入。2020年前各级每年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对挤占、挪用、骗取、冒领涉农资金的严肃处理。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或有关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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