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滨人社发〔2020〕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1号)要求,现就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通知如下:截止2020年4月底,经测算,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31个月。根据鲁人社字〔2020〕31号要求,将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2020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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