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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期至2024年5月26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l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金融创新发展引导等方面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中,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的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各级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四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第五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六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第七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一)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用于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相应权重根据各县(市、区)业务开展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中央与省、市级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市财政局按年度将中央及省、市级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二)“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方面。对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对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力度,合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年度预拨市级预算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三)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对企业经过规范化改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辖外银行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新旧动能转换优秀产品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市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总额控制、统筹使用”,在每年的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第九条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范围。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条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重点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市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点项目安排情况,应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同意。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县(市、区)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编报要求。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下达时明确区域绩效目标表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第十一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第十二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第十五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第十六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第十八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专项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绩效管理等具体要求,并抄送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6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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