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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慢性病种范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减轻门诊慢性病就医经济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滨政办字〔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慢性病发病情况、专家论证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的门诊慢性病(12种)慢阻肺、肺间质纤维化、静脉血栓症(含慢性肺栓塞、深静脉血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肝豆状核变性、运动神经元病、强直性脊柱炎、银屑病、多发性肌炎(PM)和皮肌炎(DM)、干燥综合症。本次增加的病种分别纳入职工、居民的门诊慢性病范围。二、居民医保调整的病种根据慢性病的发病情况,将职工医保慢性病的个别病种同时纳入居民医保慢性病保障范围,具体为: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支气管哮喘、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mds)。三、年度限额设置医保基金支付的年度限额根据全年用药及检查治疗测算情况及原有病种限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职工按病种分别确定(附后),属于弹性限额;居民按乙类病种统一执行2500元的限额标准,属于刚性限额。附件:1.职工慢性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年度限额2.滨州市基本医保新增慢性病鉴定标准滨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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