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企业优惠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7日 政策文号:滨政办字〔2020〕3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发〔2019〕10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企业职工生育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调整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的内容(一)提高企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水平。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生育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报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报销。(二)规范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二、优化经办流程市医保部门要大力简化办事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积极推行生育保险待遇网上办理。优先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者个人通过滨州医保掌上办申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社保卡金融账户。三、加强基金监管市医保、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关于调整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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