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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司法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司法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落实村(社区)法律顾问经费保障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5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是指省、市、县财政(不含青岛,下同)安排的用于发放给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补助经费,包括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伙食、误工等补助费用。第三条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原则上按照每村(社区)每年3000元标准,由省、市、县财政分别按照20%、30%、50%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市、县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补助经费统筹安排。对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结合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县(市、区)司法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村(社区)聘用法律顾问。第五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重要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法律顾问补助经费使用细则,严格经费审批程序。第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评估机制,建立补助经费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差别化发放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评估结果的运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督促基层做好村(社区)法律顾问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第七条省、市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顾问补助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规范使用。第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挤占、挪用、骗(套)取、截留法律顾问经费的,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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