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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统计调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统计调查资金(以下简称“统计调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履行统计职责的资金。第三条统计调查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统计调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统计调查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负责本部门统计调查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统计调查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统计调查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研究提出统计调查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市财政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使用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第六条建立新增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申请通过统计调查资金安排新增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七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对统计调查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第八条统计调查资金任务清单具体包括:(一)市统计局统计业务经费。用于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工业统计、投资统计、贸易统计、社会科技统计、人口统计、农村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经济专项调查统计,企业一套表软件、硬件维护,有关一般性调查任务,社情民意调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及半岛蓝色经济区调查,农村多项目调查,服务业三大载体统计监测,“三上”企业星级管理,统计执法等统计业务发生的经费支出。(二)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经费。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周期性普查项目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实施的投入产出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等大型普查项目经费支出。(三)滨州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经费。由市统计局根据《滨州市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滨统字〔2019〕34号)有关规定,对纳入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的人员在管理周期内按标准发放政府津贴。(四)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统计业务经费。用于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承担的农业调查统计(农作物对地调查)、居民收支调查、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等经费支出。(五)其他统计经费。用于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统计任务市级所需经费。第九条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根据统计调查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将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应当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市财政局根据统计调查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等。合规性审核后,统计调查资金纳入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第十一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第十二条统计调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统计调查资金原则上应当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使用统计调查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十五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本级预算支出进度。第十六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统计调查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加大统计调查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按规定主要公开统计调查资金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市财政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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