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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滨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和《滨州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滨办字〔2019〕48号)等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经市政府授权或委托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程序。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整改措施,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条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综合性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工贸等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结案等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相关事故查处整改措施情况评估工作。第二章成立事故调查组第五条在初步确定发生的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程序。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负责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起草向市政府的请示,提出调查组组成单位和组长人选,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及时报告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市监委依法成立事故专门工作组,监督事故调查组工作,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问责调查处理。第六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副组长由相关组成单位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与事故相关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应急管理部门等。事故调查组组长可指定一名副组长负责事故调查具体工作。第七条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法制新闻宣传科、安全生产执法办公室、应急救援和火灾防治科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属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属于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基础科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属于其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其他科室、单位应按照局领导安排和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第八条根据市政府准予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批复,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应及时书面通知作为成员单位的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单位涉及外市的,应邀请外市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第九条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宣布成立事故调查组,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准予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工作纪律。特邀市纪委市监委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第三章开展事故调查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对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起草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起草事故管理原因分析报告。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档案管理,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向有关部门移交调查材料和线索,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基础上,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技术组原则上由对事故单位具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科室牵头组建,管理组原则上由法制新闻宣传科或安全生产执法办公室牵头组建,综合组由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牵头组建。其他成员任务分工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统一安排。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组,聘请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所聘请专家应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二条技术组、管理组应分别制定本组事故调查实施方案,明确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分组及成员、工作分工、调查程序、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安排、工作进度等。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采取现场勘察、鉴定试验、调查取证、谈话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协作配合,做好信息沟通和有关案件移交工作。第四章撰写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技术组、管理组应分别撰写形成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连同调查材料送交综合组,同时移交市纪委市监委专门工作组。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积极配合市纪委市监委专门工作组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开展问责调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委专门工作组应及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问责意见送交综合组。第十七条综合组根据技术原因分析报告和管理原因分析报告以及市纪委市监委提供的问责意见,撰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章审查备案和批复结案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安委会名义报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第十九条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下达后,技术组和管理组按照意见对事故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综合组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报市纪委市监委,并根据其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综合组适时组织召开调查组全体人员会议,通报事故调查工作情况,讨论审议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正式签字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一条以事故调查组名义提请市政府批复,并代拟市政府批复文件;由市政府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正式下发批复,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委及事故相关部门、单位等。第二十二条承担监管职责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将批复意见和事故调查报告(一式四份)及时报送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属于山东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应向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处报告挂牌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并销号。第二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在批复即结案后,及时将所有事故调查工作档案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并完整移交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存档。第六章跟踪督办第二十五条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牵头跟踪督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结果的落实。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调查报告提出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并将落实情况报市纪委市监委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六条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依据《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牵头组织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督查并形成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应经市政府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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