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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 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第四条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总额控制、等额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的申报认定方式。根据各县(市、区)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第五条凡申报市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一)依法登记设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一年以上。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章程。4.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且一年内没有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二)实行民主管理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三)财务管理规范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四)经济实力较强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2.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批对接”、“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3.合作社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五)服务成效明显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2.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养殖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特色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户平均收入10%以上。(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2.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对于拥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质量标准认证的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七)社会声誉良好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第三章申报第八条市级示范社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数量、规范化建设水平、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因素,下达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各县(市、区)申报计划。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工作,农经局(站)具体办理。第九条申报程序:(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申报计划,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下达申报限额到各乡(镇、办)。(二)乡(镇、办)农经站根据申报限额,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本着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书,上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乡(镇、办)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文本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等额推荐上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县(市、区)及乡(镇、办)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文件。(二)市级示范社申报书。(三)市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市级示范社申报书格式由市农业农村局制订统一标准文本。第四章评审认定第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审认定组,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的市级示范社评审认定。第十二条评审认定程序:(一)评审认定组按照市级示范社有关认定标准,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二)评审结果在滨州农业信息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第五章监测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五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市级示范社应根据监测方案和通知要求,向所在乡(镇、办)农经站报送监测材料,由乡(镇、办)农经站审查后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镇、办)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第十六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在市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评价中,合作社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减少其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数量。第十八条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2020年滨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单位名额滨城区6沾化区4邹平市3惠民县4阳信县2无棣县4博兴县7合计30附件3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各县(市、区)要对申报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文字说明材料和汇总表。编写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县(市、区)申报工作简要情况;2.申报市级示范社的产业分布情况;3.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内部制度和规范化建设情况;4.申报市级示范社的收益分配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5.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品牌建设情况;6.申报市级示范社所获有关荣誉情况。附件4县(市、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序号农民合作社名称登记日期实有成员总数(人)成员出资总额(万元)主要产业固定资产(万元)年经营收入(万元)理事长涉及贫困户(户)姓名联系电话附件5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县级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县(市、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实有成员总数(人)成员出资总额(万元)主要产业固定资产(万元)年经营收入(万元)理事长2017年2018年2017年2018年姓名联系电话附件6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县级填报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序号县(市、区)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称监测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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