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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发﹝2019﹞124号文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鲁民﹝2020﹞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着重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有效衔接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的特殊群体,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兜底保障对象,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脱贫攻坚有关讲话精神的体现,是落实“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全力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按照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原则,以落实特困供养待遇为重点,积极做好脱贫享受政策户中特困人员兜底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脱贫政策,着力解决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三保障”问题。二、落实政策,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一)切实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情况。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动态排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将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尤其是低保对象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其信息准确录入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其供养资格。要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结果的精准度,可采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或者组织有资质的医疗鉴定小组进行专业化鉴定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挡。有针对性地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二)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以财政为基础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资金按提标后标准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在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1.3倍的基础上,分档落实照料护理标准,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要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及时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责任的供养机构、社会组织账户。切实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定期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三)压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以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抓好“五有”落实(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格式统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签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护理服务人员(机构)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和服务需求确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洗澡、如厕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三、加大投入,提升集中供养能力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实行愿进全进。按照照料护理服务人与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人员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四、综合施策,确保特困人员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一)做好政策资源衔接。加强委托照料服务与居家社区养老、扶残助残等服务的衔接,整合相关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全面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保障。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鼓励社区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中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需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及时改进。制定完善的照料服务规范,建立委托照料护理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评价考核。(三)全面推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卡制度。明确特困人员情况,委托照料护理人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委托照料护理人履行责任。(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尤其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不能自理和半自理人员统一提供照料服务。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滨州市民政局2020年3月31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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