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0日 政策文号:济牧发字〔2020〕1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牧畜发〔2020〕3号)要求,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务于4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有关表格报送至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电话: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姚中磊2966323电子邮箱:xmjkj@ji.shandong.cn市生态环境局李翔2319516电子邮箱:jnhbjstk@ji.shandong.cn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济宁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检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47号)等要求,全面摸排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等情况,确保“十三五”时期基本解决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二、检查范围以生猪和奶牛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对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鸡、蛋鸡大型规模养殖场(生猪年出栏≥2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5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肉鸡年出栏≥40000只的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符合备案要求但尚未备案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备案并纳入检查范围。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在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县(市、区)4月10日前完成自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将择机对部分大型规模养殖场进行抽查。四、检查内容(一)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养殖规模需求并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与第三方粪污处理利用机构签订的协议是否严格执行;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是否按要求出具辖区内畜禽养殖场配套设施完成情况的证明文件。(二)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情况。大型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是否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或者地方自行制定的标准)要求,是否存在畜禽粪污利用不规范、时间不合理等问题,是否存在对畜禽粪污作为肥料还田利用适用标准不准确等问题,是否建立粪污还田利用台账。(三)环境管理情况。规模养殖场是否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安排精干力量,明确具体负责人员,组织开展自查工作。(二)创新自查方式。各县(市、区)要在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以适当方式开展自查。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现场核查或视频核查,全面掌握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对大型规模养殖场要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三)强化清单管理。各县(市、区)对于辖区内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要实现全覆盖检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填写《大型规模养殖场情况清单》(见附件1)和《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省、市将以生猪和奶牛大型规模场为重点,随机开展抽检。(四)加强问题整改。各县(市、区)要坚持边自查边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粪污利用不规范、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不配套的规模养殖场,要建立整改台账,切实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所有大型规模养殖场务必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五)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及时对所有的符合要求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出具联合核查证明文件。对于自查抽检、符合条件但尚未出具证明文件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检查核实后一周内出具证明文件。(六)完善系统信息。各县(市、区)要按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要求,认真审核并及时更新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大型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调查表》,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准确。(七)按时提交报告。各县(市、区)要在自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提纲参考格式见附件3),连同附件1、附件2,以正式文件形式(盖章扫描版以及报告word版、表格excel版),一并于4月10日前报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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