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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第四条依据《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级、省级、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增设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根据市级工法评审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省级工法。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法的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积极督促和引导工法的开发与应用工作。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第六条工法每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具体的评审工作委托滨州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第七条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在滨州市的外市企业,均可申报工法。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或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联合体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建筑业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九条工法的申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已公布为企业工法;2、工法的关键技术属市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市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3、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5、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法雷同;6、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第十条工法的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1、《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2、工法文本;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书;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5、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6、有关机构鉴定、评价证书,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7、反映工法核心工艺的照片,提倡增加视频资料,形成数据光盘。第十一条申报工法,由申报主体按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原则,向辖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外申报主体按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把关,出具推荐意见并统一上报。第十二条工法的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段。(一)形式审查。接收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二)专业组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分别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三)评委会审核。评委会审核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委会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他工程等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第十四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第十五条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六条工法有效期为8年。对有效期内的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第十七条获得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第十八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九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对于公布的工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市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资质考核、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工法的,予以全市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工法;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工法的,撤消其工法称号,予以全市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工法。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工法评审专家资格。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林雪枫联系电话:0543-3356020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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