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资委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20〕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要求,推动市属企业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优化整合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由市委和受市委委托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第三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实行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第五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第六条基本年薪是指市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是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基本年薪以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第七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基本年薪ⅹ年度考核评价系数ⅹ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第八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0—2之间,最高不超过2,由市国资委根据《滨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确定。第九条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x行业系数x企业经营规模系数第十条功能性质系数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别确定,商业一类为1.2,商业二类为1.1,公益类1.05。第十一条行业系数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的前一年度企业所处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全国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1.5倍(含1.5倍)以上的为1.1,1.5倍以下的为1。第十二条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营业总收入、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确定。企业规模系数=30%z+20%j+30%x+20%yz为资产总额系数,z=a1*Zb1,Z为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亿元);j为净资产系数,j=a2*Jb2,J为上三年平均净资产(亿元);x为营业总收入系数,x=a3*Xb3,X为上三年平均营业总收入(亿元)y为职工人数系数,y=a4*Yb4,Y为上三年平均职工人数(人)以上所需数据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准,a1b1、a2b2、a3b3和a4b4分别以考核年度被考核企业类别中Z、J、X和Y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确定。第十三条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由市国资委每年核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第十四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第十五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市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菅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正在改制企业、负责人薪酬低于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等未参加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三章薪酬支付第十七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当年核定前按上年标准予以支付,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依据考核数据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市属企业对前期支付基本年薪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第十八条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由市国资委依据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组织兑现。第十九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经市国资委同意,可按照预计完成经营目标预发。核定绩效年薪后,再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第二十条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为100分及以下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考核得分100分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考核分数-100)/(最高任期激励起点分数-100)最高任期激励起点分数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任期效益总体增长和任期考核分数分布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市属企业负责人3年一个任期,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任期激励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2个年度兑现。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市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迫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负责人。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差距,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9-1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副职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至0.9倍确定。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按照企业其他负责人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1倍、副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企业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市属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核准后,由市属企业组织兑现。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除纳入全国或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并由国家或省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之外,市属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其他奖励政策自行发放奖金,不得另行领取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纳入全国或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但由企业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核定的薪酬之外领取。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第二十七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仍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原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调整为非领导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原任职级的基本年薪确定;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按照原任职级标准的60%-80%发放薪酬。第二十九条市属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一条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市属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第三十三条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属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企业为市属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滨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三十六条市属企业负责人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市属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八条市国资委通过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有关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市国资委按年度将审核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条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追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一条市属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提前兑现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第四十二条市国资委和有关单位在审核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市属企业各级控股子公司中,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由控股股东按照本办法,制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审核,经股东会决议后实施。第四十四条市属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者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者市属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第四十五条市属企业中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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