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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医疗保险谈判药品落到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4号)和《关于转发医保发〔2019〕73号文件切实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我市医疗保险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谈判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的97种药品,于2020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协议期内按照谈判药品的有关规定支付。二、执行统一支付标准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成功的97种药品统一执行医保发〔2019〕65号文件确定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参保人员使用谈判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定为20%。97个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物(仿制药)上市,按规定纳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鉴于部分药品企业对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申请了保密,协议期内各医保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三、明确纳入“三定”管理的药品范围对国家2019年谈判新增的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限制支付条件明确的部分药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渠道”购药,执行“三定”管理,原来执行“三定”管理的药品继续执行(药品名单详见附件)。四、加强供应保障和使用管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对2017年谈判准入、本次谈判中未能成功续约的托伐普坦、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等4种药品,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患者,实行过渡期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过渡期内相关费用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2020年7月1日起医保基金不再支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适时替换治疗药品,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我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中纳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芦可替尼、波生坦2种药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注射用依那西普、盐酸沙丙蝶呤片、盐酸达拉他韦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5种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目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及时向市局反馈。附件:实行“三定”管理药品名单滨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3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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