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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滨自然资规字〔2020〕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运用好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和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实施则>(试行)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6号),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支持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及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工作,结合滨州实际,现就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平台,明确调剂范围(一)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内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是指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县及黄河滩区脱贫迁建县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在满足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用地后节余的指标。(二)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平台。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建立节余指标调剂平台,统一管理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跨市、县之间节余指标调剂在省自然资源厅调剂平台交易。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建立节余指标台账,作为全市各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剂交易的管理依据。(三)节余指标调剂范围。滨城区等10县(市、区)节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优先在市域内调剂使用。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字〔2019〕39号)对本区域内推进不力、到市外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市政府将通过财政体制对有关县(市、区)“按照购买总价款20%”加收资源调节费。二、加强管理,严格核定节余指标数量和质量(一)抓好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县(市、区)政府根据《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增减挂钩项目。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进。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区实施要加强指导和质量监管,确保拆旧区地类面积准确、质量符合要求,复垦耕地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并重。(二)严格核定节余指标数量和质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更新节余指标台账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局。拟跨市、县调剂节余指标的,需提前10日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申请,市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调剂使用协议。调入方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大于调剂使用的总面积,建新占用耕地的总面积不大于调剂使用的复垦耕地的总面积、质量等别应不大于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别。三、规范调剂程序,严格节余指标调剂工作(一)严格审查节余指标调剂主体。省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进行。申请调入方的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申请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指标调出方落实挂钩项目区立项、审批等相关要求到位,并取得拆旧(安置)区复垦验收文件。(二)规范节余指标调剂的办理程序1.签订协议。根据调出方节余指标数量,由调剂使用的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调剂指标性质(节余指标一般包含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补充耕地指标和农用地转用指标,使用时不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有偿调剂价格,签订调剂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提交申请。根据签订的协议,在市域范围内调剂使用的,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调剂申请;跨市调剂使用的,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向所在市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3.指标确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指标调剂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确认调出指标数量。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申请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山东省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信息平台”发布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公告。公告期5个工作日。4.办理用地手续。提报节余指标调剂申请材料,包括市人民政府申请调剂使用的请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及签订的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协议、指标调出方涉及的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一安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实施后的验收文件,增减挂钩项目指标安排、使用、节余等情况说明;指标调入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图件等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复。5.资料交割及备案。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批复后,调入方根据协议约定将资金足额汇入调出方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调出方将调剂使用指标的相关材料、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调入方。四、明确要求,做好使用调剂指标报批工作和节余指标收益分配(一)严格节余指标使用期限。跨县(市、区)节余指标调入方调入指标后,该指标不得再调出,调入的节余指标原则上要在2年内完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用地报批,未按期报批使用的,暂停该县(市、区)继续参与节余指标调剂。(二)合理分配节余指标调剂收益。鼓励各地将节余指标用于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实现节余指标效益最大化。对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节余指标调出收益扣除建设用地复垦成本后要返还产生节余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业农村建设和发展,改善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五、加强监管,确保节余指标调剂有序进行(一)加强调剂双方信用监管。政府作为调剂主体,如存在不按时签订节余指标调剂协议、拒绝履行节余指标调剂协议规定义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公平调剂和市场秩序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加节余指标调剂。(二)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发现工作人员在节余指标调剂中存在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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