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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应急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进行研判、预测的警示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市气象局发布的台风、暴雨等蓝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的气象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发布的海浪、风暴潮等预警信息及海冰警报等。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市安委会、市减灾委和市防震减灾(市抗震救灾)、市防汛抗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办公室、市应急局联合发布的预警、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包括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事故警报、警示信息及风险提示信息等。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事故警示信息是指危化品行业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居民或途经人员容易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及可能造成局部道路拥堵、封闭等警示信息。安全生产风险提示信息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或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研判、编写的风险提示信息。第三条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事件影响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分为特定人群、特定区域和社会公众。特定人群是指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分管行业和领域的中央驻滨、市管企业、局各科室、单位,市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人;特定区域是指灾害事故可能影响或危害的区域。第二章预警信息接收和制作第五条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加强与市气象局沟通联络,负责指导值守人员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应急救援和火灾防治、综合减灾、防汛抗旱、危化、安全生产基础、规划和物资保障等科室负责组织协调其相关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专家对需要发布的预警事项进行会商研判,编写预警信息(参考模板),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查评估和统计信息科协调做好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局网站的运维保障工作。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第七条建立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牵头、健全完善相关指挥机构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相关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八条三级或黄色及以下级别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过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向特定人群发布;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过局网站、市灾害信息员微信工作群、滨州预警和灾害信息微信小程序、法制新闻宣传科通过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二级或橙色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本条第一款发布渠道发布外,一般通过法制新闻宣传科协调移动通信运营商、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进行广泛发布。第九条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业务科室指导事故发生地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两个及以上县区的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第十条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上级或市气象局等部门公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或值守人员填写《滨州市应急局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单》,经带班领导签批后按程序发布,并登记备案;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相关科室填写《滨州市应急局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单》,经带班领导、分管应急领导、主要领导或市相关指挥机构领导签批后按程序发布,并登记备案,同时抄报市委值班室、市委办信息调研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厅指挥中心,或者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发布。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局各科室、单位,市级应急救援中心等要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全面做好应对灾害事故的准备工作。第十二条预警调整、解除(升级)信息通过原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向原发布对象进行发布。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27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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