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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鲁政字〔2020〕21号和鲁政办发〔2020〕 5号文件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及供水主管部门,市属开发区经发局及相关部门,市城区供水、供气、供暖相关企业,国网滨州市供电公司:为切实降低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要求,现就落实相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相关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二、允许相关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三、取消“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先办理,后补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含节假日)。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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