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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民政局 滨州市卫生健康委 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政策宣讲和指导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二、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申请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的有关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行政审批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的有关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按照管理权限,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机构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养老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三、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根据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文件要求,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登记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兑现有关政策。四、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提出申请新建公办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设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行政审批、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及时互相通报办理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先到行政审批部门相关科室办理《营业执照》,再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相关科室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再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申办流程参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执行。侧重于用医疗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的,在进行医疗机构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表述。登记完成后,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要“一站式”提供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备案)、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让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民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医疗卫生服务监管体系进行统一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附件: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3日附件申办医养结合机构流程图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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