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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优化海域使用审核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沿海县(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关于优化海域使用审核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鲁海函〔2019〕177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评”改革推进流程再造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2019〕126号文件精神,提高海域使用审批效能,对市级海域使用审核流程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通知论证为优化海域使用审核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取消“通知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环节,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纳入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时,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一并提交受理机关。二、落实“一窗受理”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由市政府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受理。属于逐级上报至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将通过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市行政审批大厅;属于市级直接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行政审批大厅;属于省批海域使用项目,由县(区)行政审批大厅受理,将材料转至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报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报送至省政务服务大厅。三、下放现场踏勘用海单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后,由县(区)级(跨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填写海域使用现场核查记录表(见附件),拍摄现场踏勘影像资料。在报送的用海项目审核材料中,将记录表和现场踏勘视频资料及照片一并上报。四、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会一般安排在用海项目所在地召开,会前,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进行现场核查。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报批稿)和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取消送审稿的审查。附件:海域使用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滨州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2020年1月10日附件海域使用项目现场核查记录表政策解读|图文解读《关于优化海域使用审核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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