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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经局党组同意,制定了《滨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民政局2020年1月10日滨州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市直民政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民政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科室、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制定计划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完成起草的时间、起草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等内容。局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全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但急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向局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制定。第二章起草第四条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决定”“细则”“通告”等,不得称“条例”。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分条式或段落形式表述。分条式表述形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程式化的固定条文格式来表述,采用“第X条”的表现形式;段落式表述形式是指在自然段落前加序数符号来表述的表现形式。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已有原则性规定,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的;(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第九条起草科室、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遵守以下程序:(一)确定起草人员;(二)收集相关依据及背景材料;(三)起草草案及说明;(四)起草工作完成后,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五)局领导研究、审定;(六)修改,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七)公开发布。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部门联合制定方式。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负责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写明。第三章审核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制定或者牵头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订草案的科室、单位在报局领导研究、审定前,应当报局办公室进行审核。报送审核的材料应当包括:(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第十三条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以下内容:(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除外。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结果反馈。局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审核结果为合法的,局办公室反馈给起草科室、单位,并由该科室、单位按程序提交局领导研究、审定,按程序进行发布。审核结果为应当予以修改的,起草科室、单位须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审核结果为不合法的,应当废止,或者另行起草后重新报送合法性审核。起草科室、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局领导研究、审定时详细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局领导研究、审定或发布。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公布与备案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经局领导研究、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以滨州市民政局名义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十七条起草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设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满后,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对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政策解读。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核报告,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第五章清理第二十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清理。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局办公室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需要修改的,同时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不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报局领导签发后重新发布,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核。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施行后或者省市有关文件清理的决定发布后,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同步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滨州市民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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