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等规定,制定了《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科技局2019年12月26日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发〔2019〕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进步方面的资金。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县区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规范性、安全性负责。各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围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聚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任务,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一)基础公益研究计划。聚焦环境治理、公共安全、卫生健康、脱贫攻关等重大民生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础性公益研究。(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5+5”十强产业重大创新需求,重点资助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开展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绩效奖励、因素分配、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银行加大科研活动信贷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更多中小微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壮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全社会开展或支持技术创新活动。(四)基地和人才专项计划。以夯实科技创新基础为目标,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和人才载体建设,强化对农业科技人才和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支持。(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重点工作。第六条市科技局按照市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科技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第七条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科技局拟通过科技创新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第八条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现有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第九条市科技局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申请预算的项目应在预算申报之前纳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定期更新、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第十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政策任务和项目,实行归并整合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以及长期固化的政策任务和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第十一条除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级财政共担政策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县(市、区)安排配套投入。县(市、区)在分配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第十二条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三条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项目。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根据不同任务需求确定具体支持方式。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以公开竞争方式分配。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资金,由市科技局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提出补助或奖励审核意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的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依据测算。第十五条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60日内正式下达,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第十六条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分配方案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审核无意见的,市财政局及时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拨付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科技局同步下达项目计划等。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科技创新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第十九条市科技局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科技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第二十一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科技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按照新的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具体办法,做到按制度和规矩管理使用资金。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其他有关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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