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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数据安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大数据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滨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域范围内的非涉密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安全管理方针与原则】政务数据安全采取“主动防御、综合防范”方针,坚持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与促进应用发展相协调、管理与技术并重的原则,坚持保障政务数据安全与信息化发展相协调、管理与技术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政务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大数据局工作职责】市大数据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指导监督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和重点行业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工作职责】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数据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和数据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报告数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第三章政务数据安全管理第六条【组织管理】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指定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数据安全管理岗位和职责。第七条【等级保护定级与整改】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安全保护等级技术标准开展建设整改。新建政务信息系统或者政务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首先确定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八条【数据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资产登记,编制资产清单,明确资产管理责任部门与人员,定期对资产进行一致性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第九条【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市大数据局应及时制定滨州政务数据安全分级分类有关制度标准,明确制度流程,落实组织保障、技术工具等要求,制定数据分级分类保护策略。第十条【门户网站和网上运行业务系统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当建设门户网站和网上运行业务系统技术防护体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提高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挂马能力。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对重要数据、敏感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做好加密存储和传输。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器上的应用、服务、端口的安全管理,定期更新恶意代码库及系统补丁,定期实施漏洞扫描、恶意代码检测。建立和完善密码保障系统,提升密码安全防护能力。第十一条【终端计算机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当制定终端计算机管理制度,严格终端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加强终端防病毒,采取集中管控、用户识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技术防护措施。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及培训】各单位应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培训制度,并定期开展政务数据安全专项培训。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应包括针对不同岗位工作的数据安全意识、数据安全管理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第十三条【数据采集安全】各单位应当明确采集数据的目的和用途,确保数据采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业务关联性。对数据采集的环境、设施和技术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真实性,保证数据在采集过程中不被泄露。第十四条【数据传输安全】在数据采集、共享交换、开放等数据传输环节中,应当制定并执行数据安全传输策略和规程,采用安全可信通道或数据加密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传输过程可信、可控。对关键网络传输链路、网络设备节点实行冗余建设,保障数据传输可靠性和网络传输服务可用性。第十五条【数据存储安全】各单位应在选择政务数据存储载体时,应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数据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制定落实政务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策略,保障相关灾备措施,定期进行灾难恢复演练。第十六条【数据使用安全】各单位应当采取管控措施确保数据使用目的合规,使用过程安全可控、可溯源。第十七条【数据销毁安全】各单位应制定数据清理和过期数据销毁策略,对于需要依法销毁的数据,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销毁并对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第十八条【数据开放安全】各单位开放本部门政务数据,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使用需求等确定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开放范围。第十九条【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各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数据采取加密、脱敏、备份、审计等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使用的保护。第四章政务数据安全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第二十条【第三方监督】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辖区内政务数据安全工作开展调查评估,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应急响应管理】各单位应建立政务数据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设立或指定应急工作管理机构,成立数据安全应急管理小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制定政务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补充修订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事件处置与通报】各单位政务数据出现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形,或者有数据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其他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危害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安全,或者利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实施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政务数据】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是指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二十八条【政务数据安全】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安全,是指在政务数据收集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策略和措施,防范政务数据(以及承载政务数据的系统和网络)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泄漏、窃取和篡改等非法使用的能力、状态和行为,包括政务数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安全、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等。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市大数据局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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