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济高新管办发〔2019〕56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济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济宁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第三条区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及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重大资产处置提交管委会审批。区财政局(国资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第四条各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账务处理、处置结果备案、产权登记。第六条涉及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船舶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产权、产籍等档案资料,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区级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三)盘亏资产;(四)闲置资产;(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七)抵顶债权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八)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九)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十)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十一)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十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十三)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见附件1)。第十条申报单位对申办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经济或者技术鉴证证明、法律意见书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三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意向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应当报经管委会审批,未报经批准不得转让。第十四条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整体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办理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损失核销、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责任单位明确的,由区财政局(国资局)确定。第十五条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相关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第十七条经批准报废或者报损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章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第十八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含股权转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九条区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处置单位应当在取得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第二十条处置单位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出现变动时,以颁布的法律法规最新条款要求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有资产处置的现有法律法规要求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济宁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docx2.济宁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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