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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推动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参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包括新建站和合建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电桩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第三条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的规定。在加氢站布局规划实施前,为服务公交、物流车辆拟建设的加氢站,暂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选址。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六条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桩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符合全市加氢站布点规划的前提下,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规定执行。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加氢站设计的修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第九条承建加氢站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加氢站设备、管道安装等应当按照《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实施。第十条加氢站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有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求,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有关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权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二条加氢站运营及管理必须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第十三条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30日前报燃气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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