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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综合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综合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综合评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确定在本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综合评估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区域评估的目标要求2020年6月底前,在我市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的区域综合评估;2020年底前,在省级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完成以上各类综合评估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按照相关程序经审查批准后,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免费共享使用。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符合区域评估成果运用条件的,可依据已批复的区域评估成果不再进行单独评估或简化相关评估环节及申请材料。通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由单体评价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二、区域评估的主要事项(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特定开发区域根据规划环评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产业开发规划的产业、工艺安全环境准入清单,实行清单式管理。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于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产业园区,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其审查意见简化。建设项目的性质、污染因子等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未做评估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不得简化。(二)节能评估。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煤(不含5000吨),电力消费高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域编制区域节能报告,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并作出区域项目评估结论。(三)地震安全性评估。根据评估区域及其周围的地震地质条件,采用相关分析方法,按照区域内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风险水平,组织编制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价报告,对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提出抗震设防指导及管控要求。(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编制园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做出场地建设适宜性评价结论。(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查清认定的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形成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对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提出管控要求。(六)水土保持评估。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告应当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责任主体,提出区域应当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七)防洪影响评估。根据评估区域及其周围的防洪要求,按照区域内工程所需要采用的防洪风险水平,组织编制防洪安全性区域评价报告,对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提出防洪指导及管控要求。(八)水资源论证评估。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实现以水定产。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分析区域水资源条件,论证需水规模、水源配置方案及其节水符合性、取退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评价区域内可能对水资源、水功能区和其他用水的影响,开展节水评价,预测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等,提出区域应当采取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对策措施。(九)文物影响评估。在土地入库储备前,通过严格履行文物相关行政审批,规范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阐明区域内历史沿革、已知文物分布和地下文物埋藏状况,提出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管控建议。(十)交通影响评估。重点阐明评价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现状交通分析、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和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并作出可行性结论建议。(十一)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根据当地的雷电资料、现场的勘察情况,对雷电灾害的风险量进行分析,提供防雷科学依据,组织编制雷击风险区域评估报告,对区域内可能的建设项目提出防雷指导及管控要求。上述各项区域评估中应建立区域建设项目准入清单,明确可依据评估报告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的项目类型或区域、可简化相关评估环节和材料的项目类型或区域,以及必须另行单独评估、不可直接使用评估报告的项目类型或区域。三、区域评估的实施管理园区管委会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区域评估项目进行采购并组织编制。完成区域评估报告后,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各类评估的相应程序,报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和应用。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年。四、区域评估成果的共享应用各园区管委会建设区域评估查询和申请平台。区域评估成果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通过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步报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方便相关项目业主查询和使用。对进入该区域且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符合简化评估环节和材料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简化环节和材料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对不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估,不得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五、任务分工(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上报区域评估成果,组织开展成果的共享和应用等。(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区域节能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节能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地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加强监管。(五)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区域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六)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市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跟踪评价的审查,指导县(市、区)及以下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跟踪评价的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区域交通影响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区域文物影响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评估的操作规范,指导各地做好相关评估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域综合评估是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确保区域综合评估的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责任部门须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切实抓好任务落实。(二)注重协调配合。各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区域评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支持、指导和配合做好区域评估工作。(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区域综合评估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严重影响改革的进行问责。(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综合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原有文件如与本文件规定不符之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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