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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为推进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全面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是: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县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不含试用期的人员)。二、发放标准取暖补贴按照职务职级发放,具体标准为:1.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厅级4100元、处级3200元、科级2400元、科员及以下2100元。(2)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3200元、中级2400元、初级2100元。(3)工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2100元。2.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根据享受离退休生活待遇的职务(岗位),对应在职人员标准执行。3.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兼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确定补贴标准。4.军转干部按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级确定补贴标准。三、发放要求(一)发放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11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职级进行审批,并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职务职级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二)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及负担比例解决,列“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科目支出。(三)取暖补贴每年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发放。(四)发放取暖补贴后,住宅取暖费由住户按规定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单位不再支付或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用。(五)本通知自2019年度开始执行,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采暖补贴的通知》(微政办字〔2008〕64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取暖补贴审查汇总表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取暖补贴发放花名册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采暖补贴表格附件1-3.xls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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