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滨交字〔2019〕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实施意见)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范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执法行为,维护路产路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领导、多方联动”,各级、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协调分工、联合行动,健全完善“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二)全面落实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工作,促进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二、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一)开始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8时起。(二)统一称重标准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附件1)实施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禁止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显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的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中,暂时允许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驶入高速公路,待交通运输部明确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在超限检测站(点)或经县级以上部门公布的场所,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处理,严格落实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附件2),确保“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四)强化站口管理各高速公路收费站需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在入口位置对所有货车实行称重检测,同时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劝返工作。未超限的车辆,按正常流程放行;入口发现超限超载车辆时,应拒绝其驶入高速,并实施劝返,同时立即通知交通运输部门前往现场处置。按照治超工作需求设置提示牌、电子显示屏和视频监控等相关辅助设施,引导货运车辆依次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对经入口称重检测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不予发卡,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同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做好称重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对以各种理由滞留、堵塞检测车道的货运车辆,执法人员在场的,应责令其立即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对不听劝阻或者扰乱检测工作秩序的,依照《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37条规定依法处罚,涉及公安部门职责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执法人员不在场的,收费站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清障部门到场处理。(五)建立协作机制1.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负责各收费站的具体执法机构、每日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协助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维护称重检测工作秩序,对不听劝阻或者扰乱检测工作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罚。各收费站执法机构信息(附件3)要于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执法监督科。各单位要根据辖区内各收费站的超限超载车流量情况,合理调配执法人员,科学制定执法计划,集中力量做好前3个月的入口执法工作,落实好夜间重点时间段执法工作,确保入口称重检测工作良好开局。2.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或者经县级以上部门公布的场所接受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劝返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实施非现场处罚。收费站要整理超限超载车辆数据、照片、视频等材料,汇总后交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治超非现场执法。3.禁止货运车辆驶入实施货车管控措施的收费站。擅自驶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4.公安机关依法对闯卡、堵站、恶意反复称重等扰乱秩序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视情况对车辆实施处罚和记分。5.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各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间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数据信息实现共享,严格落实好“一超四罚”工作要求,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涉及货运源头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追溯货运源头单位,并将违法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6.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办公用房、执法车辆免费通行和食宿方面为执法人员提供保障。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高速公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制度化工作,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的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强化宣传发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开展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前,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引导相关企业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入口称重检测各项规定;在收费站广场适当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耐心向驾驶员解释有关政策和处理流程。(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成立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不规范执法行为将严肃调查处理,确保有效防止公路“三乱”行为发生。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加强信息报送。各交通运输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费站要汇总每日超限车辆数据,抄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汇总辖区内各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工作开展情况(附件4),工作初期要每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箱报市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刘国庆(公安)电话:15254348795侯博(交通)电话:18105438211潘振国(交通)电话:18105438101邮箱:1033797403@qq.com(公安)邮箱:jtzfjdk@163.com(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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