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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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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有关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济建〔2015〕85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按照《通知》要求,对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确不具备太阳能光热利用条件或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工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论证同意后,可选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替代。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能和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严把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严格施工过程监管及工程验收,严把产品质量关,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质量。附件: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9〕7号)2.《关于进一步深入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济建〔2015〕85号)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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