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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查制度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五)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六)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建议;(七)编写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报告;(八)起草单位整理、分析、吸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建议。第七条参加决策事项审查的专家应当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5名以上专家参加论证。针对部分特殊论证事项,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论证。第八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一)决策的合法性;(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三)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充分的研究时间。第十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起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参与审查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三)接受监督管理;(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报告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报告的科学性负责。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论证报告持异议的,在报告中应一并注明不同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对未采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2日起施行。济宁市司法局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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