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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为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第七章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第二十九条绩效结果应用是指对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中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通过采取激励约束、与预算挂钩、反馈整改、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设立、保留、整合、调整和退出相挂钩,作为改进管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并作为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调整支出结构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重点评价结果通报奖惩制度,对绩效优良的予以表扬,并在预算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差的通报批评,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该转移支付资金。第三十二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分配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主管部门,督促部门进行整改。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项目及以后年度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五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涉密内容外,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规程和实施细则。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读】《济宁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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