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涉企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等意见的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济司发〔2019〕9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制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三条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应当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听取企业意见时,要注重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四条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形式,包括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发送征求意见函或者调查问卷,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座谈,邀请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第五条采取问卷调查、书面发函方式听取意见的,要围绕直接关系企业切身利益、各方面分歧较大的问题,科学设计问卷、调查提纲等,积极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第六条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的,要提供草案形成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对相关人员或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资料,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围绕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进行充分有效的讨论。第七条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全面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第八条对于听取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就是否采纳,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反馈。不采纳的,应当说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策依据。第九条向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可以运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方式公布,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反馈。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市司法局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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