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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快我市项目建设进程,促进审批提速,进一步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按照“统一标准、分类测绘、分类报告、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规划、土地、房产、绿化、人防、产权登记等领域的控制测量、勘测定界、规划放线复验、地下管线测量,竣工阶段的规划土地核实核验、绿地工程测量、人防工程测绘和不动产测绘等多项不同要求的测绘业务合并为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是“多测合一”改革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准则》,并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及各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布执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要明确各职责范围内测绘事项的服务时限,负责对相关技术准则的制定、培训和指导,并对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行为实施具体的业务指导、成果审核和质量考评。第四条市、县级自然资源规划局作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测绘资质管理、测绘项目备案和抽检等职责。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人民防空建设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第二章全市工程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名录库管理第六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工程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的建立;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经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后,纳入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和人员须入驻名录库;未入驻名录库的机构及人员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第八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本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二)申请入驻名录库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三)近一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拟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应在名录库进行注册。“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网站应及时发布通过审核纳入名录库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申请人查询、选择。第十条已入名录库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须提交入库信息变更申请,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入库程序进行审查后方可变更名录库信息。第三章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第十一条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准则》开展测绘,切实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事作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品牌、型号、代码)应当与录入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认定的相一致,并定期通过检验鉴定,确保成果精度要求。“多测合一”项目不得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的人员进行作业。第十三条入驻名录库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法规依法处理外,机构名称在已公布的名录库中撤除,并且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进入名录库:1.为取得“多测合一”测绘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2.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被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判定为批不合格的;3.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及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4.当年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计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2次(含))以上的;5.在“多测合一”业务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2次(含)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6.不按照规定汇交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成果目录的;7.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第十四条按照“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若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收费标准从其调整),避免因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导致多方纠纷后果。第十五条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项目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对不动产权利人和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多测合一”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各事项的服务时限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会同市审批局确定并公布,无特殊情况不能超过规定时限。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具体实施程序:(一)发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项目方在进行咨询时,由综合窗口统一采集项目信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业主、规模、投资性质和委托形式、完成时间等。项目方也可自行在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中发布项目委托信息。(二)委托。按照项目方与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双向选择的原则,由项目方在名录库中选择一家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方在名录库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三)备案。项目方将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合同在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窗口备案,由系统将备案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四)测绘作业。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按照《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准则》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所需基础资料由项目方提供,相关部门应在完善保密等有关手续后为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五)成果报送。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按《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准则》分别出具测绘成果。成果应随附项目方评分表一并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或报送综合窗口上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审查。项目方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委托国家认定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定。(六)再次选择。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联合测绘业务的,项目方可持合同解除协议在名录库内再次选择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并由受委托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重新备案。(七)汇交。项目完成后,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提交成果交付信息,并在30日内,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多测合一”中与基础测绘相关的成果副本,作为基础测绘成果的补充更新;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每半年汇交一次测绘成果目录。第五章成果审核及质量考评实施第十八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能对“多测合一”成果进行审核,分别出具质量考评结果。第十九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成果审核和质量考评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质量考评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市审批局负责对质量考评结论进行统计并公示。第二十条测绘成果被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中抽检认定不合格的,计入抽检结果下达之日所属季度考核。“多测合一”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采用。第二十一条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项目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方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由市审批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成立联合测绘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的宣贯和监督落实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数据共享规定,对符合国家规范和规定样本要求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县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借机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如由此造成的服务投诉,由市审批局函告纪检部门实行效能问责。第二十五条市审批局负责会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测绘成果有差错、服务态度差及乱收费等情况及时处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抄送市审批局和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确保“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实施。第二十六条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方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年度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经考评确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下一年度“多测合一”业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政策解读|图文解读《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行业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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