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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1日 政策文号:济高新管办发〔2019〕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济宁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非生产性重大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五条经发、社发、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环保、国有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审计部门做好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区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第二章审计、审核职责第七条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审核全覆盖:(一)区审计部门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二)区审计部门对划分标段后,但多个标段造价合计超过4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三)区审计部门对大型投资建设项目的所有附属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四)区审计部门对隐蔽工程(如土石方、拆除、需要计量的降水机械台班等)占投资额50%以上的以及实施应急管理程序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五)对于合同额400万元以下但是管委会重点关注的项目,区审计部门可按照管委会意见,全程进行跟踪审计(含结算审计)。(六)对区直各部门单位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各街道办事处投资额20-400万元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审核结果对项目进行结算。对投资额50-400万元的项目,区财政部门结算审核后到区审计部门备案。(七)区审计部门每年对4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结算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调查。(八)区审计部门应在开展对建设单位的财务收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各类审计工作时抽查部分建设项目结算情况。第八条区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的、区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需有区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审批的意见。第九条区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绩效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八)工程结算情况;(九)工程财务核算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需要重点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区审计部门实施市审计机关授权的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配合市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区审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区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审计机关报告区级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第十二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象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要时,延伸审计调查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第十三条区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不影响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合同。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四条区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管委会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五条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审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在项目立项后报送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完工后报送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区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方案调整、重大工程变更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区审计部门,并按照区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区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第十七条区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与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准确、完整的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第十九条区审计部门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由区审计部门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审计力量不足等情况时,从济宁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取,聘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应对出具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审计部门对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二十条区审计部门实施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的费用,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第二十一条区审计部门应运用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数据信息,创新大数据审计技术方法,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互联网等信息新技术手段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第二十二条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区审计部门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结束后,区审计部门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等问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依法执行审计决定。对区审计部门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上级审计机关所在的济宁市人民政府裁决。济宁市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部门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审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预)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专业人员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在审计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审计业务。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济宁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高新管办发〔201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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