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 政策文号:济政字〔20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改革创新开放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经济开发区改革创新开放发展的意见》(济发〔2017〕15号)和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亿元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科学监管的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商务部门按照《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考核办法》和开发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中外国别合作园区、考核奖励兑现以及服务平台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术改造和品牌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等部门负责开发区内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认定工作,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依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绩效评价结果,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与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发区内以下项目:(一)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二)支持重大技术改造和品牌建设项目;(三)支持鼓励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四)对开发区引进外资进行奖励;(五)对中外国别合作园区给予支持;(六)对开发区年度考核和争先进位进行奖励;(七)支持科技研发、检验检测等生产性、生活性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八)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监管考核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第四章奖补标准第七条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建设。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实际投资额超过50%的生产性设备和智能制造系统,按照当年完成的投资额大小,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第八条支持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品牌建设。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完成实际投资额超过50%的生产性设备和智能制造系统,按照当年完成的投资额大小,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按企业当年品牌建设实际支出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第九条鼓励引进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市外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专家牵头实施的项目,以及我市新申报入选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牵头实施的项目,分情况给予补助:1.创新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所在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创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给予创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条开发区引进外资奖励。对开发区招引外商直接投资项目(FDI),当年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每到位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近年排名为准)每到位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开发区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奖励或补充招商经费。第十一条中外国别合作园区奖励。按照省商务厅相关扶持政策,拟对认定批复的国际合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双向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境外“双招双引”联络机构的设立运营和境外招商活动等项目进行综合考评验收,达到考核目标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第十二条开发区考核奖励。(一)开发区争先进位考核奖励。依据开发区年度综合考核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考核形成的考核结果,对各组排在前3名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排名进步较快(前进2个位次以上)的开发区给予20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奖)。(二)开发区工作目标奖励。由市统计、商务部门对开发区内所有“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标进行核实,对三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且分别达到1500亿元(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兖州工业园区、邹城工业板块)、500亿元(曲阜经济开发区、汶上经济开发区、微山经济开发区、任城经济开发区)、200亿元(纳入考核的其他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开发区考核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与产业发展。第十三条生产性、生活性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补助。(一)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鼓励企业和投资机构建设标准化厂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围绕开发区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发展,对企业和投资机构新建生产、生活性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对科技研发、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在其运营期间,按照其提供的公共服务量和经营状况给予运营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支持重点,下发年度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向同级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各县(市、区)商务等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市商务等相关部门。第十五条项目审定。对开发区招商引资和考核奖励,根据外汇管理局相关证明、考核结果、批准批复文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对申请补助类资金的项目,由市商务等相关部门根据申请资金类别,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第十六条项目公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在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资金拨付。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或者通过集中支付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八条申报补助资金的主体在申报资金同时应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内容包括:项目预期达到的效益、企业新增利润、税收以及完成的工程量等主要预期成效。第十九条市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项目承担主体按要求在项目完成后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报告。第二十条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资金到位与财务管理以及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差”等级的项目,由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主体要保障绩效目标的实现,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评分表,编写自评报告,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进度、竣工投产达产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等方面,加强跟踪监管。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随机核查。财政会同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生产性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内,未经市商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第二十七条原补助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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