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发放生活、租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政策文号:滨人社字〔2019〕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滨州就业创业,按照《滨州市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支持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滨办发〔2016〕46号)、《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组发〔2019〕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补助对象。本细则补助对象是从2019年6月11日起,首次来我市企业就业或者依法创办企业的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本科以上留学归国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二)首次来滨,指之前未曾在滨州就业创业及缴纳社会保险。申请生活、租房补助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滨就业创业时间。(三)到企业就业的,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须含养老保险);依法独立创办企业或参与创办企业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占股比例不少于30%.以下情形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补助。1.补助时限内,补助对象离职到滨州市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租房补助,断档期不计入补助时限,由现用人单位申报,须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前后累计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2.补助时限内,对于补助对象离职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期间暂停发放补助,暂停期间不计入补助时限;取得更高学历学位回滨州工作后,可按最高学历学位重新申请,享受相应补助,前后累计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3.申请人创业失败再次创业的或重新在滨州市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租房补助,断档期不计入补助时限,再次创业或就业后重新申报,前后累计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4.申请人属于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企业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5.补助期满后,在滨州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或离滨后又回滨工作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6.生活、租房补助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截止申领年度12月31日前已经离职的、创业失败尚未在滨再次创业或就业的补助对象,不再享受年度生活、租房补助。7.2017、2018年度已享受我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就业创业补贴的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6月10日到我市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按照《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有关人才补助规定执行。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滨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第二条补助标准和期限。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租房补助。经考核认定发放3年。第三条资金来源。在我市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在市直企业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生生活、租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在县(市、区)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大学本科生生活、租房补助,市财政承担500元/月/人,其他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第四条集中申报。原则上实行年度集中申报,一次性发放,当年度生活、租房补助,须在次年1月底前,由本人填报《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生活、租房补助申请表》(附件1),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照企业税收收入缴纳地,提交相应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第五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申报生活、租房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生活、租房补助申请表;(二)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到企业就业的,提供(一)至(三)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自主创办企业的,提供(一)至(三)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资格。第六条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人员信息严格审查,逐一核实。审核无误后,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县(市、区)公示无异议的,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同意,报送《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生活、租房补助汇总表》(附件2)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七条汇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汇总确认无误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八条资金拨付与发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定人数、金额,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各县(市、区),对在县(市、区)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大学本科生的补助,县(市、区)要按照规定标准配套资金,一并及时拨付企业,由企业发放至个人。第九条管理措施。对补助对象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补助对象离职后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报告;对创业失败的,补助对象应在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报告。第十条责任追究。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租房补助资金,各级、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追缴所发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1.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生活、租房补助申请表2.滨州市大学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生活、租房补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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