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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省级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示范基地,是指经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家庭服务职业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在所在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家庭服务培训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认定评选等工作,具体负责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当地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认定评选等工作。第四条申报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下列单位中评选出培训体系健全、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作为市级示范基地:(一)开设家庭服务及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二)开设家庭服务专业或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三)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设立了内部培训机构的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第五条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2.拥有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3.具备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资质;4.依照《就业促进法》为全体员工办理就业登记。(二)专业条件1.在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性。2.高等院校能够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专业教育培养,毕业后当年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能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年培训规模不少于600人次,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90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3.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拥有满足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高等院校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具有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本专业师资总数的15以上。4.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教育或培训的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内设培训机构要与3家以上家庭服务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建培训实习基地;积极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有合理的就业安置网络和渠道。5.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新员工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人次占全体职工人数的80以上,培训效果显著。6.《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自评得分95分以上。第六条评选程序(一)公开申报全市各地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符合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评选条件的各类单位,可在每年的9月25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单位简介、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特色、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2.《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3.《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各项对应考评指标的佐证材料。4.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包括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以及申报单位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内容)。(二)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可通过企业自荐、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等方式。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评估打分,择优推荐,并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三)量化评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严格依据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评选条件,每年的10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坚持同一尺度标准和公开公正原则进行评选,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单位。评选采取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两种方式进行。主要了解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有关情况的意见建议,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有关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主要采取“听、看、查、议”的方法进行。1.“听”,召开座谈会,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工作的情况汇报。2.“看”,实地查看申报企业(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对培训资质、培训场地、培训内容和流程、培训教师、质量监控等环节进行考察。3.“查”,查阅并核实评选条件中规定的内容和文件、档案、记录、登记等资料。4.“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分别进行百分制打分,填写《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核评分表》并签字确认,形成实地评审意见。(四)公示及认定经专家评审,并集体研究后,每年的11月15日前对拟入选的市级示范基地,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并授予“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铭牌。第七条对认定的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按照《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滨人社发〔2019〕4号)给予一次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奖补,奖补标准为每家市级示范基地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项目培训及规范化、职业化发展,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第八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所在地市级示范基地的联系沟通,定期了解其运营情况,共同支持示范培训基地发展。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听取市级示范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第十条市级示范基地应根据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家庭服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师资培训和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开展家政服务相关课题研究,推动家庭服务业职业化、规范化发展。第十一条市级示范基地应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信息。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报告报送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步的工作打算等。市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市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不符合示范基地条件、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家庭服务教育培养或职业培训工作的院校、机构、企业,以及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不宜再进行全市示范的院校、机构、企业,撤销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铭牌。凡被撤销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1.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申报表2.滨州市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市级示范基地考评记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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