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约谈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9日 政策文号:济政字〔2019〕50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省、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和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结合市营商环境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确定县(市、区)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通称功能区)排名。第三条对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以及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对季度排名后三位的县(市、区)功能区和问题突出的市直部门(单位)亮黄牌并进行约谈;(二)对省或者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县(市、区)功能区、市直部门(单位),以及被群众、企业举报、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亮黄牌并进行约谈;连续两次被曝光的,亮红牌并启动问责;(三)对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在后三位的县(市、区)功能区和被约谈后突出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市直部门(单位)亮红牌。第四条对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约谈问责对象为:(一)县(市、区)功能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三)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五条被约谈对象应当对以下相关工作情况做出说明:(一)贯彻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措施情况;(二)在第三方测评中,受访群众和企业对窗口单位和经办人员提出的服务态度不优、多次跑往返跑、重复提报材料、审批时间长、收费不合理等问题整改情况;(三)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纳税、获得信贷、获得电力等18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四)媒体曝光、举报投诉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处理和整改情况。第六条视情况分别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一)需要约谈县(市、区)、功能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二)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功能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约谈;(三)需要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第七条约谈主要包括通报情况,被约谈人认领问题、表态发言、签订整改责任书,约谈人提出要求。第八条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的,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指挥部提出问责建议,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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