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5日 政策文号:滨政字〔2019〕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9〕144号),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9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下线。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要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上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二、各类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整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调整职工工资增长。三、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或备案。四、非国有企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对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予以处理。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政策解读|部门解读《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201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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