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0日 政策文号:滨国资〔2019〕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各企业: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科学界定职责定位,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编制印发了《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经研究,现将《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予以印发。滨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一)规划与投资监管1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核。《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05〕3号)2确认并公布主业对企业的主业进行审核。《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5号)3对出资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按程序确定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开展重大项目的后评价,改进投资管理。《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4章程制定、审批或修改制定、审批或修改企业章程。《公司法》第23、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规范部分省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17〕70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一)规划与投资监管5特别监管类(境内)、限制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核对企业按规定报送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特别重大投资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公司法》第16、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7〕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境外投资分类监管清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字〔2017〕25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字〔2019〕3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境外投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国资规划〔2017〕68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二)监督检查6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公司法》第149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8〕16文件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滨政办发〔2018〕29号)《滨国资深改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滨国资深改组〔2019〕1号)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三)财务监管7财务预算、决算审批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5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4、15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6、16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9号)《关于省管企业财务决算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5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国资考评〔2013〕46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国资考评〔2013〕20号)8对外捐赠管理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对外捐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1号)《关于授予市属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额度的意见》(滨政办字〔2017〕139号)9出资人审计组织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决策管理、经营成果及财务信息等进行全面审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10号)《省国资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鲁国资财监〔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滨国资〔2017〕73号)《滨州市国资委、滨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滨国资〔2015〕76号)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四)考核与薪酬管理10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确定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确定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及奖惩,对市委或市国资委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进行核准。《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29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8、19、26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4、16条《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6〕4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9〕3号)《滨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滨国资考评〔2016〕40号)《滨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考核标准》(滨国资财考[2018]31号)11工资总额核准或备案对商业一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对商业二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9〕2号)《滨国资深改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滨国资深改组〔2019〕1号)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试点企业激励计划审批或备案对国有独资及控股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对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非上市公司一级试点企业激励计划审批,对二级及以下试点企业的激励计划备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非上市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试点意见》(鲁政办字〔2018〕22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非上市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试点意见》(鲁政办字〔2018〕226号)《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滨国资〔2017〕71号)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五)产权管理13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无偿划转、增资扩股事项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2005〕2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资国企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滨办字〔2018〕57号)14债券发行事项审批或出具意见企业发行债券,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或出具股东意见。《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9〕1号)15国有资本金变动管理决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9〕37号)16国资收益管理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核定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企业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61条《滨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滨财企〔2012〕16号)1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市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认定;对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关于下放我省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字〔2018〕47号)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五)产权管理18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对企业及其各级实际控制企业持有的产权进行登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关于印发<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滨国资产权〔2019〕44号)19国有资产评估事项核准或备案对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对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48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滨国资〔2019〕62号)(六)改革改组20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方案审批或审核对企业及子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等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其中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事项,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1、32、33、34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8〕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7〕22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滨办发〔2016〕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149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滨国资〔2017〕29号)类别序号权责事项工作内容设定依据履职规范(六)改革改组21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批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改革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重要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33、34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8〕6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滨办发〔2016〕2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149号)(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22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考核,委派董事。按照管理权限,提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建议,有关董事委派人选建议。《公司法》第37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25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1、13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国资国企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字〔2018〕57号)《滨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滨国资党〔2018〕1号)《滨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滨国资党〔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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