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发扬体育精神,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更大的热情参与富强滨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滨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有功人员的奖励。(一)在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运会)上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二)在世锦赛、世界杯赛、亚锦赛、亚洲杯赛上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三)以上比赛中两人及以上参加的集(团)体项目,根据我市运动员参赛人数依奖励标准分别进行奖励。(四)对以上获奖运动员市级教练员的奖励,按照运动员的标准进行。第三条 对在全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有功人员的奖励。(一)在全运会(全国残运会)上以及在全国青运会上代表滨州参赛,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二)在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上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三)以上比赛中两人及以上参加的集(团)体项目,根据我市运动员参赛人数依奖励标准分别进行奖励。(四)对以上获奖运动员市级教练员的奖励,按照运动员的标准进行。第四条 对在全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有功人员的奖励。(一)在全省运动会(全省残运会)上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给予物质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二)以上获奖运动员,对其市级教练员的奖励,按照运动员的标准进行。(三)省级比赛奖励时,项目报名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奖金(仅运动员部分)按照标准的2倍发放;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20人以下的,奖金(仅运动员部分)按照标准的3倍发放;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奖金(仅运动员部分)按照标准的5倍发放。第五条 以上比赛项目中,根据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将比赛名次折算奖牌的项目,不按照比赛名次奖励,按照折算后的奖牌数发放奖金。第六条 对残疾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的一次性奖励,应当与健全人运动会执行同一标准。第七条 教练员向山东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5000元;向解放军输送一名运动员且给我省计分,奖励5000元;向北京体育大学竞技体校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3000元。第八条 按省运会周期,同时表彰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全运会群众体育比赛项目取得的成绩,参照同级竞技项目比赛标准进行奖励。第九条 全国工运会、全国农运会、全省工运会、全省农运会运动员奖励标准见附件。第十条 少数民族运动会可参照农运会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奖励办法执行或结合县(市、区)情况制定奖励办法。附件:参加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奖励标准附件参加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奖励标准政策解读|图文解读一图看懂|《在国际全国全省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及输送体育人才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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