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政策文号:济知发〔2019〕4号 有效性:有效
各科室、有关企事业单位:经研究,制定了《济宁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附件:《济宁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2019年8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济宁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品牌化水平,加强专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态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2〕8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知发规〔2012〕110号)、《济宁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教〔2010〕51号)等,特制定本办法:一、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遴选与管理(一)任务要求。1.服务品牌机构培育: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软硬件条件,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资质,建立专门服务人才队伍,加强服务品牌包装推介,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与市场认可度,增加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争取培育推荐为国家级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委托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计划:按照选聘单位确定的培训主题、班次设置和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等下达的培训任务,及时编制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预算,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底前报告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选聘单位的核查验收。(二)培育期限:一般为三年。(三)申报条件: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以专利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且将知识产权培训作为今后主营业务之一,有专利代理资质、专职服务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在本辖区设有固定服务场所并能够正常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业务的服务机构。(四)遴选程序:由选聘单位发布品牌机构培育遴选公告,面向社会征集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进行自荐,将机构名称、注册时间、业务范围、法人姓名、场所地址、人员构成、场所面积、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暨培训工作方案等,一并报选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打分,并将评审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选聘单位与选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品牌培育与委托培训合同。(五)培育措施:对选定的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业务指导、服务推介与重点支持,委托承担下达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积极推荐评选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期满,由选聘单位对服务品牌培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成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等进行验收。对选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落实措施不力、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效果不佳甚至出现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选聘单位有权中止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与培训计划的委托实施。二、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委托与组织实施(一)主要内容:作为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重要举措,委托遴选的服务机构承担由我市举办的培训任务和承办的国家、省知识产权培训任务(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直接承办的培训任务除外)。(二)委托期限:一般每年年初由选聘单位根据上年度培育培训工作检查验收情况及其他情形确认委托一次,确认一次有效期为一年。(三)实施主体:选聘单位为主办单位,负责制订下达培训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为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培训计划。(四)组织实施:由选聘单位牵头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责任科室负责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下达的委托培训计划、其他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报的培训班次,确定年度培训任务,拟订培训预算与培训计划;并报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签署审批意见;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培育机构制订具体的培训方案与执行预算,并负责具体实施;培训计划实施完成后,将培训通知、签到表、结算清单、培训照片等报选聘单位备案。选聘单位对培训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拨付培训经费和服务品牌机构培育资金。三、培育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培育培训工作实行“先培训、后报销”制度。由选聘单位根据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及培训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按年度提供培育培训实施情况,凭委托举办培训班次的正式通知、签到表、结算清单等进行报销。选聘单位给予培训费用报销及一定的服务品牌机构培育资金支持。服务品牌培育机构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等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给予收回,情节严重的,解除培育及委托培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济宁市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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