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各市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公安分局: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新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健全儿童服务体系。今年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要求各地要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关于做好儿童工作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我市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规范。现将《滨州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工作暂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滨州市民政局滨州市公安局2019年8月5日滨州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工作暂行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基本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一、服务对象本规范所指服务对象为以我市孤弃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为主体的广大未成年人,分为入住规范包括的九种类型和退出规范包括的九种类型。具体如下:入住规范包括的九种类型:(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二)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三)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四)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五)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六)人民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七)因监护人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需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八)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需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九)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需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退出规范包括的九种类型:(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四)儿童被依法收养;(五)儿童福利机构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六)儿童年满18周岁需要安置;(七)监护人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期满的儿童;(八)监护人确保履行监护责任、不再出现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行为的儿童;(九)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影响消除,不再需要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二、入住规范入住规范指的是服务对象中的第一到第六种类型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中养育、第七到第九种类型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的工作规范。(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被遗弃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报案→查找→申请→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具体如下:(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弃儿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报案,不得私自收留和擅自处理;(2)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儿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与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并出具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3)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弃儿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4)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由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捡拾人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件1);(3)派出所出具的捡拾人笔录复印件或接案登记表;(4)派出所民警警官证复印件及电话;(5)捡拾期间的养育情况说明(捡拾当日完成入住的无需提供);(6)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提出的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7)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2)。(二)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临时照料→安置申请→审批→入住的流程办理。具体如下:(1)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提出临时照料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公安局、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通知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和临时照料通知书,并向市儿童福利院移交;(3)临时照料12个月后,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出临时照料期满安置申请;(4)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说明(打拐解救儿童)、是否结案证明;(5)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向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6)市公安局、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7)县级民政部门和市儿童福利院办理正式入住手续。2.所需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证明和临时照料通知书(附件3、4);(2)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附件5);(3)DNA信息比对结果(附件6);(4)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说明(打拐解救儿童)(附件7);(5)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提出的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临时照料);(6)打拐解救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8)。(三)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交接的流程办理。(1)对于经过发布寻亲启事、采集DNA比对等手段进行寻亲,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流浪乞讨儿童,在完成落户之后,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2)县级民政部门或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向市民政局提出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3)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或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和市儿童福利院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附件6);(2)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出的安置申请;(2)县级民政部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提出的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3)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4)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2);(5)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四)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交接的流程办理。(1)申请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3)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4)县级民政部门与市儿童福利院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的入院申请;(2)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2);(3)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4)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5)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五)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1.办理流程:参照第(四)类。2.所需材料:(1)申请人、县级民政部门的入院申请;(2)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2);(3)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4)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5)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的,还应当提供死亡或者失踪一方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6)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六)人民法院指定或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交接的流程办理。(1)被指定为儿童监护人的县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2)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与市儿童福利院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2)县级民政部门的入院申请;(3)儿童入住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2);(4)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5)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出现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七)因监护人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需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交接的流程办理。(1)公安等执行机关询问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监护;(2)当事人填写未成年亲属在本市无人看护承诺书,并提供关系证明;(3)县级公安机关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临时监护申请,填写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4)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公安等执行机关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拘留证等能够证明监护人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的材料;(2)未成年亲属在本市无人看护承诺书(附件9);(3)县级公安机关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临时监护申请;(4)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附件10);(5)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八)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需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报告→出警→申请→审批→交接的流程办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儿童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安机关报告;(2)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3)县级公安机关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临时监护申请,填写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4)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5)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证明;(2)县级公安机关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临时监护申请;(3)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附件10);(4)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九)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需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移交的流程办理。(1)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政府进行庇护的儿童本人、监护人、村居委人员、相关部门或其他人员均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临时监护申请,填写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2)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县级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办理交接手续。2.所需材料:(1)申请人提出的临时监护申请;(2)儿童入住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附件10);(3)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三、退出规范退出规范指的是在市儿童福利院进行集中养育的儿童因出现下列第一到第六种情形、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的儿童因出现下列第七到第九种情形而退出市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工作规范。(一)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离院的流程办理。(1)原移交儿童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民政局提出离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市民政局通知申请人按时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离院手续,市儿童福利院向申请人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2.所需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附件11);(2)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3)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5)离院申请;(6)儿童退出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12);(7)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5)。(二)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1.办理流程:参照第(一)类。2.所需材料:(1)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2)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3)离院申请;(4)儿童退出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12);(5)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5)。(三)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1.办理流程:参照第(一)类。2.所需材料:(1)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2)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3)离院申请;(4)儿童退出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12);(5)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5)。(四)儿童被依法收养1.办理流程:(1)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出离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市儿童福利院按照收养中心或收养登记机关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完成收养登记手续。(4)市儿童福利院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保留收养登记证复印件。2.所需材料:(1)离院申请;(2)收养登记证复印件;(3)儿童退出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12);(4)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5)。(五)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离院的流程办理。(1)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出离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市民政局通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时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离院手续,市儿童福利院向其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2.所需材料:(1)离院申请;(2)市儿童福利院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3)儿童退出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12);(4)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5)。(六)儿童年满18周岁需要安置根据年满18周岁需要安置人员的户口登记情况执行不同的离院程序。具体如下:户口登记在市儿童福利院的: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离院的流程办理。(1)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2)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提请市政府解决待安置人员的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3)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安置意见提出具体安置办法;(4)通知市儿童福利院做好待安置人员离院交接,并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2.所需材料:(1)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的安置申请;(2)需安置人员户口登记在市儿童福利院的证明材料;(3)儿童退出市儿童福利院审批表(附件12);(4)儿童离院确认书(附件15)。户口未登记在市儿童福利院的: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离院的流程办理。(1)市儿童福利院向市民政局提出安置申请;(2)市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市民政局通知待安置人员户口登记地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时到市儿童福利院办理离院手续,市儿童福利院向其出具离院确认书。2.所需材料:参照户口登记在市儿童福利院的情况。(七)监护人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期满的儿童1.办理流程:按照申请→审批→离站的流程办理。(1)原移交儿童机关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儿童离站申请,并填写儿童退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2)县级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3)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通知原移交儿童机关按时到站办理离站手续,为其出具儿童解除临时监护通知书。2.所需材料:(1)监护人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期满的证明材料;(2)儿童离站申请;(3)儿童退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审批表(附件13);(4)儿童解除临时监护通知书(附件14)。(八)监护人确保履行监护责任、不再出现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行为的儿童1.办理流程:参照第(七)类。2.所需材料:(1)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护人确保履行监护责任、不再让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证明材料或者法院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其他参照第(七)类。(九)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影响消除,不再需要政府临时监护的儿童1.办理流程:参照第(七)类。2.所需材料:(1)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儿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后生活现状的情况说明;其他参照第(七)类。四、相关要求(一)本工作规范旨在切实履行民政兜底职能,为我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提供政策依据。请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认真学习研究,抓好贯彻落实。(二)本工作规范对我市孤困儿童集中养育和临时监护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审批时限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在执行中要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基本原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当事人声明等方式进行查验,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孤困儿童合法权益。(三)需要临时监护的孤困儿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入住县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没有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建有机构但不具备临时监护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需向市公安机关、市民政局提出入住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的申请。各县区要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加快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的建设,切实履行好兜底保障职责。(四)本工作规范涵盖入住的九种类型和退出的九种类型,儿童情况千差万别,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遇到上述类型之外的情况时,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研究办理;出现儿童重大疾病、死亡等重大特殊情况,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等相关规定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