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免疫无口蹄疫区和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为无疫区。三、建设重点(一)健全防疫队伍体系1.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压实有关部门责任,配齐配强与防疫工作相匹配的兽医专业工作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员培训,确保能够满足无疫区建设工作需要。2.推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建设专业化高素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精简人员、创新机制,提高待遇、提升能力,实行网格化管理,切实提高全市基层动物防疫水平。(二)健全防疫法规制度体系1.完善管理制度。修订疫情报告、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监管和追溯、生物安全管理等动物卫生防疫方面的管理制度,为无疫区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2.规范档案管理。进一步开展动物防疫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养殖档案、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督、执法办案、应急管理等各项防疫档案统一齐全、上下对应,规范可溯。(三)健全动物疫病预防体系1.认真做好基础免疫。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免疫政策,科学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基于动物疫病防疫风险的强制免疫制度,全力做好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构筑免疫无疫的基础屏障。2.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在全市范围内按照先申报备案后执行的原则,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切实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免疫主体责任。3.强化冷链建设。强化强制免疫疫苗冷链设施配备,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冷链体系,加强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监管,保障免疫疫苗质量和效果。4.完善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安全体系。指导督促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贩运经纪人、产品加工经营单位等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强化动物防疫条件建设,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封闭管理、环境消毒、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健全养殖、防疫、屠宰等档案记录,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四)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1.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强化县(市、区)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购置更新仪器设备,配备必要人员力量,强化技术培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体系完整,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验室场地面积、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生物安全水平等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通过国家兽医实验室考核,全部具备疫病诊断、病原学检测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能力。2.完善疫情预警预报网络。完善各县(市、区)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处理和预警预报网络平台,健全早期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各级报告系统有效运行。加强疫情信息管理,严格疫情报告和疫情线索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排除疫情隐患。3.强化疫情监测流调。科学制定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流调)计划和方案,足额配套监测流调经费,配置专用车辆。加强被动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准确评价动物疫病防控效果,适时调整防控政策。(五)健全动物卫生监管体系1.强化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切实理顺职责分工,配备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场所、专业人员、工作经费、设施设备,确保动物卫生防检疫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改善动物检疫、监督手段,配备工作需要的快速检验仪器,提升监管效能。统筹配备执法装备,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2.加强动物防疫屏障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6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警示标志等动物防疫屏障体系标准化建设水平,确保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以及设施设备全部到位、正常运转。3.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进一步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补助畜种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确保病死畜禽及时处置。4.强化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依法依规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强化畜禽移动监管,严格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对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全程监管。健全动物卫生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和追溯体系,推进动物卫生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动物诊疗机构、检查站等重点场所的全面监管、全程可溯。(六)健全防疫应急管理体系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责划分,适时调整县(市、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确保应急指挥系统有效运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作无疫区电子地图,对无疫区建设和后期维护实行信息化管理。强化应急准备,完善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及时调整物资储备标准和名录,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并及时更新,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无疫区建设,对辖区内无疫区建设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无疫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激励约束和督导检查机制,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检查、督导、总结,督促各县(市、区)深入推进无疫区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共同推动无疫区建设。(二)加强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工作以及综合协调建设评估等其他工作;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免疫实施,健全疫情监测预警体系;财政部门负责为无疫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无疫区建设用地的审批及野生易感动物规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要道无疫区标志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设置,协同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相关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畜禽产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食用农(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冷库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他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无疫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执法等职责划转由行政审批服务、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的,要做好衔接。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无疫区建设相关工作。(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资金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将无疫区建设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动物防疫队伍、法规制度、疫病预防、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应急管理六大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四)强化宣传培训,保障技术支撑。市、县成立专家组,负责制定本级的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快速检测等现代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提升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加强无疫市建设制度标准、技术规范、评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无疫区建设管理能力。要强化无疫区建设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养殖场户落实生产经营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形成生产经营者主动参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良好氛围。附件:1.市、县、乡、村冷链体系建设标准2.市、县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建设标准4.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标准5.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6.警示标志建设标准附件1市、县、乡、村冷链体系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一)市级根据需要配备冰箱、冰柜或冷库等疫苗冷藏、冷冻必需的设施设备。(二)县级根据需要配备冷冻库或冷藏库以及冰箱、冰柜等疫苗冷藏、冷冻必需的设施设备。(三)乡镇(街道)根据需要配备充足的冰箱、冰柜等疫苗冷藏、冷冻必需的设施设备。(四)村级动物防疫员每人至少配备一个防疫冷藏箱。二、维护管理各级要建立冷链体系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冷链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三、投资保障各级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冷链体系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附件2市、县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一)市级兽医实验室、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1.具有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以及设施设备,并在数量上满足工作需要。主要包括: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微量震荡器、核酸提取仪、组织研磨仪、分液器、离心机、磁力搅拌器、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超声波清洗器、酸度计、纯水仪、医用冰箱、冰柜、恒温水浴锅、干热灭菌器、通风橱、多道移液器、单道移液器、电子天平、荧光PCR仪、液氮罐、恒温金属浴、Ⅱ级生物安全柜、组织匀浆机、涡旋混匀器、自动高压灭菌器以及采样监测车辆等。2.应具有BSL—2级实验室工作开展和生物安全需要的其他设施设备。3.实验室人员配置符合国家评审要求。(二)县级兽医实验室1.具有开展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并在数量上满足工作需要。主要包括: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微量震荡器、核酸提取仪、组织研磨仪、分液器、离心机、磁力搅拌器、生物显微镜、体视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超声波清洗器、酸度计、纯水仪、医用冰箱、高压灭菌器、冰柜、恒温水浴锅、干热灭菌器、通风橱、多道移液器、单道移液器、电子天平、荧光PCR仪、Ⅱ级生物安全柜、恒温金属浴以及采样监测车辆等。2.实验室人员配置符合国家评审要求。二、维护管理各兽医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三、投资保障各级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兽医实验室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附件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各级要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检疫监督执法设施设备。特别是承担检疫以及动物防疫相关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基层单位,要配备满足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必需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以及监督执法车辆等。其中,每个官方兽医配置一个检疫工作箱、一个工作记录仪、一个移动工作终端等。二、维护管理各级要定期对检疫、监督、执法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进行更新换代和升级改造。三、投资保障各级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设施设备配置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附件4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标准一、硬件标准(一)业务用房。有条件的建设固定用房,不具备条件的租用固定用房或配置移动方舱。固定用房:结构为砖混或框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楼顶要求为蓝色,外墙壁为乳白色,在醒目位置悬挂农业农村部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有固定的监控室、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小型会议室等,同时要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移动方舱:由移动警务工作室车型改装而成。外观醒目处张贴农业农村部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有一定办公、休息条件等。(二)畜禽隔离消毒场所。应在检查站附近设置相应的检疫消毒场地,消毒场地应平整、清洁。应配建处理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场所以及动物产品贮存场所。(三)仪器设备。检查站具备开展工作必须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消毒通道(或移动式机动喷雾机),检疫、消毒、快速诊断等检疫器械设备,监控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四)消毒通道。1.通道装置:抗风设计、克服风力影响,保证喷雾效果,耐用,确保能对车辆整体消毒。2.最大压力≥36千克/平方厘米;常用压力15—25千克/平方厘米可调;喷雾微粒60—120微米,喷嘴耐腐蚀。3.具备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消毒方式。二、软件标准(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名称统一为“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牌统一为竖牌,长180厘米,宽30厘米,厚4厘米,白底黑字,宋体。(二)检查站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检疫消毒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制作成规格统一、内容一致的挂图,悬挂于房间显著位置。(三)检查站应制作规格统一的监督台,将所有上岗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检查站应制作统一规格的检疫监督公告牌,公布设站依据、执法程序和内容、处罚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五)检查站应在工作地点的前方设立明显的提示牌。三、维护管理检查站所在地要根据工作需要,派驻运行维护人员,确保检查站正常运行。四、投资保障各级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检查站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附件5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一)隔离场入场口处设明显警示标志。饲养区应按照动物种类分区域建设,区域间有围墙等物理隔离带。(二)饲养区入口、动物隔离舍入口设有更衣消毒室、消毒通道并配有紫外灯,有专用衣、帽、鞋。(三)具有单独存放饲草、饲料的场所。(四)有对动物采样和处理的场地、必要的安全保定设施,以及对患病动物进行隔离饲养的圈舍。具有消毒和熏蒸设备、样品采集和保存设备、温度调节设备等。(五)具有防风、防火、防盗、防野生动物及供水供电设施设备。隔离区具有视频监控设备。(六)具有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动物排泄物、垫草、污水、粪污以及其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可与临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七)所有设施设备及辅助动力设备要定期维修保养。二、维护管理动物隔离场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派驻运行维护人员,保证动物隔离场正常运行。三、投资保障各级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动物隔离场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附件6警示标志建设标准一、建设标准(一)高速公路路口、港口警示标志。双柱式结构,警示版长2000毫米、宽1300毫米、厚200毫米。警示板文字内容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二)国道路口警示标志。单柱式结构,警示版长2000毫米、宽1300毫米、厚200毫米。警示板文字内容为: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三)省道和其他进入无疫区路口警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小。二、设置要求警示标志设立时应正面面向区域外,紧靠公路右边,位置、高度、警示板以及文字颜色等按交通法规规定设立。三、维护管理警示标志责任单位要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维护。四、投资保障各级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对警示标志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给予保障,适当给予基层一定的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