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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滨州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分析,指导和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上报、分析等工作。第三条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汇总、上报工作。第四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告适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报告周期原则上为一年统计一次,统计期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报表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扫描版,纸质文件需加盖单位印章。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下一年度的1月20日前对本县(市、区)市场监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第五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当报送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原行政执法文书;(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第六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协调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原则上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情况报告(以下称统计情况报告)。统计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数量、类型等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改进意见建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计情况报告,结合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实际,组织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八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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